案例|响应偏离表实质性内容与证明材料不符,应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斐然 2024-10-01 20:09:3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共体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607万元。项目开标后,H供应商等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到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H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以下简称响应偏离表)中,蒸汽灭菌器(大)的内舱容积有效容积≥360L填写“无偏离”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评标委员会据此以书面形式要求H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H供应商的澄清内容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旧版产品彩页,未及时更新,以响应偏离表填写的内容为准。因该项指标为实质性要求,且H供应商无法提供新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最终将H供应商的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H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其对投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H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响应偏离表所填实质性内容与证明材料不符,应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有人认为,如果响应偏离表中的某项需求是实质性要求,且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响应偏离表填写的内容不符,那么供应商就不能再进行澄清了。这一观点并不准确。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响应偏离表内容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给予供应商澄清的机会。

在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澄清既是供应商的权利,也是评标委员会的义务。即使涉及到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也应当要求供应商澄清,并根据澄清后的内容进行评审。若供应商澄清的内容满足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继续评审;若澄清的内容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修正规则继续评审,无须再启动澄清程序。

总之,若招标文件未约定投标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对响应偏离表中所填写实质性内容与证明材料不符的情况进行澄清;若招标文件约定前后内容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修正规则继续评审,无须再启动澄清程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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